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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品冠名管理办法

作者:admin[2018-12-26]

第一章总则

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冠名标志的使用,保证农产品的品质和特色,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,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》、《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章程》相关规定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本办法所称“冠名”是指在产品的包装上印上“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监制”、“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推荐”等信用背书性的文字或标志。

第二章 申报条件

第三条协会会员企业产品原产属地在中国大陆境内,不包含港澳台。

第四条具有完整的注册商标体系。

第五条具有完整的质量认证体系,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质量要求,满足协会标准委员会相关质量要求。

第六条生产和流通需具备国家的强制性认证或许可。

第七条生产经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。

第八条企业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,批量生产上市至少三年以上。

第九条产品年销售额需达到1000万元以上,特色产品不受销售额限制。

第三章 申报程序

第十条申请协会冠名需提交以下材料:

1、申请报告

2、企业资质及基本情况介绍(2000字左右)

3、其他资料:根据具体产品情况确定。

第四章 审核程序

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及标准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核,基本合格的提交会长办公会、理事会审议。

第十二条 经审议通过,由协会秘书处与申请单位签订监管协议,需向协会缴纳基础冠名管理费用30000元;并按市场销售额的1%缴纳冠名费用。

第十三条 协会在所有官方宣传平台上进行公告。

第十四条 冠名使用单位需将冠名产品的样品上交协会秘书处备案。

第五章撤销与追责

第十五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,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有权取消冠名:

1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序良俗

2、损害公众利益

3、擅自变更协会logo或协议内容

4、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或申报使用范围与实际使用范围不符

5、产品品质发生变化或发生食品质量安全问题

6、损害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权益的其他情形。

第十六条 未经许可,擅自以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名义使用冠名标志者,协会将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。

第六章附则

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。

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届七次理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。